案例一:某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气掺入二甲醚案
2008年12月4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本县某液化气公司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有二甲醚问题。次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液化气公司的民用液化油气进行抽样。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判定该公司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中含有二甲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属改装气瓶行为。2009年3月13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二:李某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案
2009年3月18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迎河镇左家岗个体工商户李某经销的“XK-21”棉花杂交种子,其包装内外未标注农作物种子检疫证编号。经查证,李某所经销的上述棉种是2009年2月11日从合肥购进的,案发时已售出10袋。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属于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行为。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塑料窗案
2009年3月26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本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移民迁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此工程已安装塑料窗200樘,该公司未能提供塑料窗的生产许可证。经调查,上述工程使用的塑料窗是由某装潢门市部生产的,其装潢门市部无生产许可证。该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塑料窗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某建材门市部销售计量不合格水泥案
2009年3月30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本县某建材门市部销售的硅酸盐水泥进行检查,并对标注净含量计量为50kg的硅酸盐水泥进行随机抽样,委托六安市度量衡管理所进行鉴定,判定该批硅酸盐水泥净含量计量不合格。该建材门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责令该建材门市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09年5月上旬,我县板桥镇龙祠村个体户李某从寿县供货商钱某手中购进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牌淡雅型古井白酒24装,每件85元,货值2040元。然后在板桥镇镇南路自己的店内进行销售。经鉴定,该批古井酒的生产合格证、物流防伪标记、瓶盖等处均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系假冒该公司“古井”牌的商品。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县工商局依法没收冒牌的淡雅型古井酒24瓶,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六:魏某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种子案
2009年5月27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众兴镇众兴街道个体工商户魏某经销的“瑞新棉8号F1”棉种包装内外未标注农作物种子检疫证编号。经查证,该批棉种是当事人从六安市购进的,至案发时已售出100罐。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属于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行为。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000元。
案例七: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醋和香醋案
2009年6月15日,县工商局根据镇江市醋业协会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南关现代汉城一户住宅房存放的“镇江陈醋”、“镇江香醋”进行检查,并现场进行鉴定,确认该批醋均为冒牌产品。后经调查,该批醋是由当事人朱某从合肥购进的,并通过物流公司运至其住室,然后,用小货车将上述商品销售至寿县城关地区,非法经营额为4110元。朱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县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标的内外标识;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八:刘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2009年6月24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双庙集镇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刘某经营的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随即进行立案调查。这7种过期食品是:“盼盼”虾条、“雅客”浓点硬糖、九九牛肉王、湘仔食品、精武鸭颈、“老京味”经典辣味素食、“旺旺”小小饼。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工商局依法没收上述7种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九:王某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09年9月25日,县工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要求,依法委托阜阳市产品质检所,对隐贤镇个体工商户王某库存待销的掺混肥料(BB肥)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氧化钾和总养分技术要求均低于国家标准的指标,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由由”牌掺混肥共7.5吨,货值金额18000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4250元。
案例十:顾某经营超前和无生产日期的面包案
2009年10月14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寿春镇南关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顾某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面包和生产日期超前的“早产儿”面包。经调查顾某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购进一种“肯得鸡”面包,无生产日期;另一种“早产儿”面包,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0月16日,提前两天,而且无保质期。两种面包合计货值金额360元。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面包350个,并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