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瓦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将原本尖锐的夫妻矛盾顺利化解,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同系寿县小甸镇人,2009年12月17日赵某到寿县法院寿西湖法庭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接到法庭应诉通知后,韩某抵制情绪很大,拒绝应诉,无奈之下,法庭人员不辞辛苦,长途奔赴苏州市,向韩某送达了应诉材料。2010年1月19日,被告韩某以其在苏州市居住为由向寿县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申请以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寿县小甸镇,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及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决定将案件转移到寿县法院瓦埠法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元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于2007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对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分歧极大,双方都力争小孩的抚养权,且财产分割上都互不相让。考虑到双方尖锐的矛盾和激动的情绪,法官认为此案若是直接判决,后果不堪设想。法庭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给孩子一个稳定生活环境的实际出发,经过庭前庭后多次耐心调解,赵某最终答应将小孩归韩某抚养,韩某在财产分割上也做出了一定让步,双方在一个和谐的气氛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本案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