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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久拖欠 理亏仍“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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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房租金被抵“养老”

  2004年,市民王女士看到一家房开公司的大型楼盘广告,说只要购房,就可享受房开包租10年的优惠待遇。心动的王女士当即在该楼盘买了一套公寓。2005年3月16日,她和房开指定的一家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王女士把所买的公寓出租给物业公司,月租金2600元,合同从2005年10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每月20日前付下月租金,逾期交房租,按每日万分之二付违约金,由房开作担保。

  刚开始物业公司都如期将租金打到王女士账户。可后来她发现物业公司并没按时付租金,而且越拖越严重。到今年5月,物业公司共拖欠她2万多元,她多次追讨,均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理由是王女士没按协议向物业公司交纳维修基金——也就是房屋的“养老金”。

              物业出尔反尔撤证据

   见“软”的不行,王女士就来“硬”的。起诉到柳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处物业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万多元,房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物业公司却说自己不欠王女士租金,说有王女士领租金的签字单为证。对此说法,王女士感到不解:“租金都是物业公司通过银行打到我账户的,我从来没在物业领过现金!怎么可能有签字单呢?”她怀疑有人冒充自己签字,于是提出做笔迹鉴定。当她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准备交鉴定费时,物业公司却撤回了王女士签字的证据,不再主张王女士已签字领取过现金。

              物业无权收取“养老金”

  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认为,《物权法》明文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这些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王女士和房开公司维修基金的约定,没有法律根据。物业公司无权直接扣收王女士的租金。而对于维修基金的问题,市建委去年曾发文件清楚地说明:房开公司应停止收取维修基金,已收取的维修基金要退还给相关业主。

  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信了。近日,柳南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付给王女士租金20066.9l元,并由房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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