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法律体现。我市政府在1997 年11 月成立了广西地市中第一个有编制有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十多年精心打造,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逐步规范,并获司法部确定的中国——加拿大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合作项目全国四个示范点之一。法律援助也已成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据统计,2004 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有1369 件;2005 年办理案件就达到2514 件,比上年增加1145 件;2006 年4428 件,比上年增加
1914 件;2007 年办理8394 件,比上年增加3966件;每年通过法律援助惠及百姓10 万余人,法律援助让百姓得到了实惠。